歐盟人工智慧法案第 50 條「透明度義務」正式生效
企業標示 AI 內容義務全面上路
從 AI 聊天機器人、生成式內容、Deepfake, 到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, 歐盟正式將人工智慧透明度要求帶入企業法遵實務。
2026年8月10日
台灣數位信任協會理事長,同時也是人工智慧科技基金會董事長詹婷怡表示, 這是在立法之初就規劃好的逐步落實策略, 旨在平衡科技創新與風險控管,並給予市場適當的緩衝期。
惟有鑑於技術快速演進與產業實務考量, 《數位 AI 綜合修正案》(Digital Omnibus on AI) 則是歐盟於 2026 年 7 月 27 日正式生效的 「包裹式技術性修正案」。
其核心目的,是在不變動《人工智慧法案》(EU AI Act) 母法結構的前提下,進行行政簡化與實施時程微調。 這也反映了歐盟近期對人工智慧及相關科技發展的規範與治理, 確實在部分層面做出了彈性調整與針對性修正。
值得注意的是, Digital Omnibus on AI 同時也對第 50 條進行重要的補充修正, 使透明度義務在正式上路的同時, 仍保留部分產業技術轉換與合規調整空間。
第 50 條到底要求什麼?
依《人工智慧法案》母法條文規定, AI 系統提供者須確保使用者知道自己正在與 AI 系統互動; 且 AI 生成的圖像、聲音、影片與文字內容, 需要以有效、可互通且可靠的機器可讀格式標示, 使系統與使用者能清楚辨識其為人工生成內容。
此外,情緒辨識或生物特徵分類系統的部署者, 必須主動告知受影響個人該系統的運作方式。
深偽(Deepfake)內容,以及以告知大眾公共利益事項為目的 而生成的 AI 文字,亦須明確揭露其人工生成或操縱的性質。
具體而言,部署者必須以清晰、顯眼的方式, 披露內容係屬 AI 操縱或生成。
在部分情形下仍保留適度彈性。 例如用於合法偵查、言論自由, 或純粹藝術、創意、諧仿、諷刺等虛構作品, 可在適當標籤揭露下予以放寬。
涉及公共利益的 AI 生成文章, 若經人工審閱且由真人負起編輯責任, 亦可能免除部分標示義務。
四大核心管制要求
根據歐盟執委會(European Commission)發布的最新指南, 受規範的 AI 系統提供者與部署者, 主要必須履行以下四項透明度義務:
AI 聊天機器人與 AI Agents 必須告知
直接與真人互動的 AI 系統, 例如客服機器人、虛擬助理, 必須在首次互動開始時清楚告知使用者 「正在與 AI 互動」, 除非在當下使用情境中已非常顯而易見。
AI 生成內容必須能被辨識
企業或平台使用 AI 生成圖片、聲音、 文章或影片時, 必須加入有效、可互通且可靠的機器可讀標記, 例如數位浮水印, 讓其他系統與使用者可以辨識。
Deepfake 深偽影音必須揭露
若發布內容涉及深偽技術, 例如變造真人面貌或聲音, 必須明確揭露其為人工合成內容; 特別是在涉及公共利益或政治宣傳時, 透明揭露更加重要。
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需告知
若 AI 系統被部署於分析人類情緒, 或進行生物特徵分類, 部署者必須主動通知受到影響的個人, 讓當事人知道自己正受到此類系統分析。
分階段修法牽動企業法遵節奏
對於歐盟 AI 法案生效後的「分階段修正」(AI Omnibus), 人工智慧科技基金會董事長詹婷怡表示, 相關規範自 2025 年起已陸續上路。
包括禁止具有不可接受風險的 AI 應用, 例如社會信用評分、未授權的大規模臉部識別; 同時也開始要求通用 AI(GPAI)模型提供者 履行相關基礎義務。
既有生成式 AI 可延至 2026 年 12 月 2 日完成標記
考量產業界的技術準備難度, Omnibus 針對第 50 條第 2 款提供短暫寬限期。
針對 2026 年 8 月前就已上市的生成式 AI, 其機器可讀標記,也就是數位浮水印等機制, 允許延後至 2026 年 12 月 2 日 前完成相關合規作業。
同一時間點, 禁止生成未經同意的成人親密影音、 兒童性剝削內容等新禁令,也將同步生效。
歐盟 AI 法案重要時程
歐盟《人工智慧法案》(EU AI Act)正式生效, 採取分階段方式逐步實施不同類型規範。
不可接受風險 AI 的禁止規範, 以及部分 GPAI 通用人工智慧模型義務陸續上路。
Digital Omnibus on AI 正式生效, 針對行政程序與部分施行時間進行技術性調整。
Article 50「透明度義務」正式上路。
部分既有生成式 AI 系統的 機器可讀標記寬限期屆滿。
第 III 類高風險 AI 系統, 如執法、教育、就業與關鍵基礎設施等相關應用, 延後至此階段施行。
Annex I 所涵蓋的嵌入式高風險 AI 系統, 包括醫療器材、航空安全等 AI 應用, 延後至此階段全面生效。
上述第 III 類高風險 AI 系統及 Annex I 嵌入式高風險 AI 系統, 並非本文 Article 50「透明度義務」主要討論範圍, 將另為文進一步探討。
